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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日期:2012-09-03     浏览:3    

  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产生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是国际商会在1930年拟定的,作为国际商会74号出版物,建议各国银行采用。该惯例的拟定是为了调和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经常发生的争议。

   192635,在国际商会第20次会议上,美国委员会提出一项关于统一商业信用证规则的报告。该项报告引起了国际商会的重视,从而由"汇票支票常委会"着手起草,1929年写成一份统一惯例:《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在阿姆斯特丹大会上通过,建议1930515实施。

此后,统一惯例共经过六次修订和更新,并更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近一次修订是在1993年,为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于199411日实施。

    二、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共计49条,各条款规定了不同的责任范畴。这些条款基本可分成七大部分:
 
   
(一)关于总则和定义

这部分条款主要涉及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信用证的含义、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的关系、开立/修改信用证的指示。

    (二)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

这部分条款内容主要涉及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通知行的责任、信用证的撤销、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信用证的类型、电讯传递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

    (三)义务与责任

这部分条款内容主要涉及审单准则、不符单据与通知、单据有效性的免责事项、信息传递上的免责事项、不可抗力、被指示银行行动的免责事项、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

    (四)单据

这 部分条款内容主要涉及出单人不明确、未规定单据签发人或内容、出单日期与信用证日期、海运提单、不可转让海运提单、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公路、铁路和内陆水运运输单据、快邮和邮寄收据、运输代理人的运输单据、装舱面、发货人装载和计数及发货人的名字、清洁运输单据、运费待付/预付的运 输单据、保险单据、保险范围的类别、一切险的范围、商业发票、其它单据。

    (五)其它规定

这部分条款内容主要涉及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的容差、分批装运/支款、分期装运/支款、提交单据的到期日和地点、到期日的限制、到期日的顺延、交单时间、装运日期的一般表述、装运期限的日期术语。

    (六)可转让信用证

    (七)款项让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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