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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中“贸易纠纷”临界线

   日期:2012-09-03     浏览:7    

    说到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贸易纠纷”处理,进、出口银行常常各执一词,有时竟会到了难于判断“孰是孰非”的程度。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客户在评估一家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强弱程度时,常常并不是如一般“存、贷款”或其他金融部门一样,可以通过某些软、硬件指标来衡量。他们往往是依据这家银行处理这类“纠纷”事务的能力而定,也就是说,在“临界点”不很确切的情况下,依据国际惯例,能否为客户争取到更多的权益保障。

一、贸易纠纷“临界线”划分的准则

    以“信用证项下的国际贸易结算”为例,其基本准则是国际商会制定的《UCP500》,它是处理各种纠纷的原则。银行以“信用证条款”和国际商会的各种出版物的规定为准绳,交涉业务中遇到的问题。

    经过通常是这样的:进口地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开出信用证;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备货、制单,交出口地银行“议付”。然后,由议付行寄单给开证行;开证行凭以“付款”或“拒付”的理由是,要求受益人根据信用证条款出具的单据,做到“严格的”“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且,银行并不过问与信用证及单据相关的买卖合同所涉及的货物。换句话说,出口商所制作的单据,通过银行结汇时,要求完全和“信用证条款相符”,所制作的单据及各种单子之间严格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此一说法,是信用证项下贸易结算的基本原则,是为各国银行、贸易商所接受的公认准则。现在,各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中都打明这样一句话:“除非另有规定,本跟单信用证适用于国际商会制定的‘500号出版物’。”

    二、“分歧意见”的处理方法

    在实务中,常常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纠葛”,如果双方的争议,国际商会专家对此先前已经有了“判例”,那么依据原先的“判例”处理;如果这一纠纷,以往国际商会对此还没有“前例”可循,那么专家们就会开会,进行评析。有些纠纷,就是连国际商会的专家们对此也无力作出确切的答案,那他们会说:各国的法律、法规、习俗不尽相同,国际商会对此“不作评论”。

    所以说,国际结算业务中的“贸易纠纷”实在有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地方,令人莫衷一是。也有人说,银行信用证项下的“贸易纠纷”的处理得当与否,其实只是“咬文嚼字的文字游戏”。其本质“只管单据,而不管货物”的付款方式,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因而,银行在处理国际结算中“贸易纠纷”临界线的划分,越来越受到业界的关注。

    三、“严格的”单证一致?

    在实务中,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有时所谓“严格的”单证一致,竟也会招致“物议”。

    有过这样一个案例,某信用证规定装运条款是这样的:“货物装运自日本港口至欧洲港口。”出口商在所有单据上(包括提单)均打上:“自日本港口至欧洲港口”这样的字样。不料,对方银行发来电报,拒付货款,声称:“你在单据打了自日本港口至欧洲港口,我不知道你究竟是从哪个日本港口到哪个欧洲港口,显然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议付行立时回电:受益人制作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严格一致,只字不差,怎么能说‘与信用证要求’不相符呢?”

    来源:报关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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