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5种:
(一)免抵退税方法
免抵退税方法是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主要方法,它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免抵退税方法的雏形阶段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了“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文件中没有提出免抵退税的表述,但是体现了免抵退税的思想,这个规定就是免抵退税的雏形。
1994年是增值税全面实施的第一年,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
因此,计算应退税额的税率是增值税法定的征税率17%或者13%,没有提出退税率的概念。
(2)免抵退税方法的形成阶段
①1995年提出了免抵退税概念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公布了下调出口退税率的货物范围,也明确提出了退税率、免抵退税计算方法,表述如下: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本道环节的增值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或13%的税率与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
剔除后的余额,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对一个季度内未抵扣完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给退税;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销售额50%以下的企业,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必须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得办理退税。
”
至此,免抵退税的概念在存在退税率的条件下得以提出。
②1996年免抵退税公式的调整体现了抵减额的思想
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针对进料加工贸易提出了以进料加工方式使用部分免税进口料件生产出口货物的,需要调整计算应退税款,公式如下: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税率
尽管在文件中没有提出抵减额,我们仍可以看出,上述两个公式即为免抵退税方法中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予抵扣抵减额的过程。
③1997年提出了免抵税额的概念
1997年,国务院明确规定了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同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免抵退税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提出了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已退税额
在1998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征税机关根据退税机关批准的“免、抵”税数额,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
至此,免抵退税办法得到了完整的释义。
(3)免抵退税方法的完善阶段
为缓解出口退税指标严重短缺,200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全面取消了先征后退办法。
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详细规定了免抵退税的定义及计算方法。
①免抵退税的定义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②免抵退税计算方法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先征后退方法
生产企业先征后退方法从1996年开始正式提出,一直执行到2002年。
该方法原理简单,容易操作,但是极易占用出口企业的资金流,造成了税收收入虚增,退税规模庞大,容易引发骗税。
因此,到2002年该方法被完善的免抵退税方法取代。
生产企业先征后退的办法计算公式在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次提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由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先征后退方法是对企业所有收入(含外销收入)征收增值税,然后再对外销产品单独计算出口退税。
(三)免退税方法
免退税方法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历经时间比较长。
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免征税收,对购进环节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按照退税率进行退税。
免退税公式计算如下: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四)免税方法
免税方法的原理是:企业出口货物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发生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入成本,不得在内销销项税额中抵扣。
免税办法主要应用于两种类型。
一种是应用于生产型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同样是小规模的企业,小规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能申请出口退税,小规模商业企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这就形成了出口相同的商品却因为税务机关按不同企业类型的划分,得不到相同的出口退税待遇的局面。
另一种主要适用于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的卷烟、计算机软件出口等其他国家统一规定免税的货物(如军品、古旧图书等)。
(五)免抵不退税方法
免抵不退税只是一种特殊的政策,开始主要应用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也称为“以产顶进”钢材)。
它的方法为:税务机关列名的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持有效凭证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如果企业有留抵税额,也不对企业实行退税。
2005年,随着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这项特殊业务的取消,免抵不退税方法也同时取消
2002年免抵不退税被引进管理中,针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对于新发生业务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不退税,是为了防止出口企业出口骗税行为,随着出口退税管理制度逐步的健全,2006年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免抵不退税的规定也被废止。
二、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2种:
1.“免税”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2.“退税”
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