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UCP500) 第2条对跟单信用证所下的定义为:“任何一项约定,不论如何命名或描述,依照其客户(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行事的一家银行(即开证行)根据该约定,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①向第三方(即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立的汇票;②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③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跟单信用证,有时也称为“银行家的商业信用证(banker’s commercial credits)”及“银行商业信用证(commercial letters of credit)”,为国籍货物买卖的卖方提供担保,确保他能够在货物装运后获得付款,即使买方无法付款或买方的票据被拒收(dishonour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