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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要遵循法定程序

   日期:2012-09-03     浏览:3    

    询价采购是《政府采购法》确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之一。在什么情况下才可询价采购、怎样进行询价采购,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可是,在基层政府采购实践中,笔者发现询价采购往往被滥用和错用……

  滥用错用询价怎可行;滥用询价采购;错用询价采购;询价要条件需程序。

  询价采购既要符合实际,也要遵循法定程序。只有坚持一个原则,遵循四道程序,才能使询价采购发挥应有的作用,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询价采购必须满足四个条件:采购对象必须是货物;所购货物规格、标准一致;该货物在市场上货源充足,交钱即可提货;该货物价格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波动幅度不大。只有同时符合这四个条件,才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满足了询价采购之后,还得有规范的操作程序,毕竟询价采购不是“逛超市式”的讨价还价,而是一种法律规范下的特殊采购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首先,询价采购必须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由采购人、采购中心、有关专家三方代表组成,人数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须占总人数的2/3或2/3以上。询价小组负责对采购货物的价格构成和确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关决定的做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科学地操作。

  其次,询价小组应按照拟购货物的价格和标准及供应商的经营管理水平明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条件,圈定被询价供应商范围。被询价供应商不是想定几家就定几家,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家或3家以上的供应商为询价对象,并采取书面的报价方式。询价时,询价小组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按通知书要求及时报价。

  另外,供应商只能一口报价。所谓“一口报价”,是指供应商报价时,必须一次性报出不能更改的价格。报价形式也以书面为妥,在规定期限内向询价小组提交《报价回复书》。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最后拍板权应属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自己的采购需要,认真考虑询价小组的意见,特别要重视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质量和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将结果书面通知所有被询价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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