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询价采购是指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采购法>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这就是询价采购。笔者认为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在货比三家或货比多家相对简单而又快捷,不允许供应商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等等;都该严格规范,具体应从以下四点入手:
1.在邀请报价的供应商数量上,应至少有三家或者三家以上(不得少于三家);就这一规定而言:对所选供应商要在符合条件、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定数,不能降低条件、标准;不得人为指定供应商或有其他不规范的“达数应符式”选定供应商;在被询价供应商的确定上,要杜绝凭感觉、凭关系现象;要坚持统一标准,科学化运作;
2.只允许供应商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这适用于采购现成的而并非按采购人要求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标准化货物,货源丰富且价格弹性变化不大的采购项目;在询价采购实践中,存在着与采购人等有串通现象,报出的价格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性;甚至出现有特殊的供应商报价后又更改的不良倾向。所以,这就要求询价小组一定要规范供应商的报价,坚持依法规定一次性报价;没有更改的机会,切防相互之的勾结腐败行为!
3.确定被询价供应商名单,要从严把握;询价小组首先要根椐采购要求,制定被询价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重点考察供应商的品种、信誉、售后服务网点等;然后视资格(资质)等条件确定供应商名单,并以公平的方式从中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作为被询价的对象;最后向这些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通知书中应载明采购要求、价格构成、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报价截止时间等事项);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要在依法、科学、规范化地情况下进行;①询价小组完成询价工作后,要形成询价报告,提交给采购人;②采购人要依法、科学、规范化地进行供应商的成交确定;③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时,必须严格执行事先确定的成交供应商评定标准;④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要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以上四点粗浅看法,盼能为规范询价采购起点点拔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