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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师考试辅导(8):采购“经办人”要切实担负起“具体责任”

   日期:2012-09-03     浏览:17    

  采购师考试辅导(8):采购“经办人”要切实担负起“具体责任”

  采购“经办人”是操办具体采购事务的责任人,俗话说“握笔三分主”,“经办人”的职位不高,但却是举重轻重的角色,“经办人”的行为对采购活动的廉洁性、采购标的物的质量和价格都有着直接影响,特别是在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中,“经办人”往往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作为“经办人”,有人认为经办采购事务等于是“自找麻烦”,难免会引起同事们的猜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有人则视经办采购业务为捞取“外块”的难得机遇,无视法纪的威严,要么在采购时设计障碍限制竞争以获取分成,要么在验收时卡供应商脖子以索要回扣。

  实际工作中,大多数“经办人”遵纪守法且工作认真负责,但也有些“经办人”的表现值得注意,有的遇事推诿,不愿承担责任,有的则显得过于积极,甚至一手包办采购事务。某市已对空调实行了定点采购,该市规定每一笔定点采购业务须同时向所有3家定点供应商询价。采购人甲准备采购一批空调,预算价为20万元,经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属定点范围,采购人甲具体经办这次采购业务的是新来的小乙,小乙在这次采购中非常“积极主动”,既不请示领导,也不告知同事,独自一人操办,当他听说可以搞定点立马拨通了早就频繁接触的供应商丙,让其供货,小乙没有向另外两家定点供应商询价,而是委托丙代为“询价”(其实是由丙拿着已填好价格的询价表分别到另两家定点供应商处盖个公章),最终的采购价格是由小乙和丙“敲定”。忽一日,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称甲单位采购有“问题”,2500元一台的空调偏花2800元,小乙吃回扣,一时间议论纷纷,经过调查发现此次采购除小乙外,甲单位根本无第二人参加,小乙到底有没有“问题”,众人皆言说不清。

  案例中的小乙在整个采购过程中始终在演“独角戏”,包揽了本该由多人分担的所有工作,没有外部监督力量介入,公开性差,透明度低,即使没有问题,也会落个“不明不白”,难以得到他人信任,一旦真的出了问题,将后悔莫及。那么小乙们的机会从何而来,一些采购人的领导出于对政府采购的信任,对具体采购环节不加过问,还有些采购人认为不必“拘小节”,由于采购人认识不清、把关不严致使经办人有了“方便之门”。放松对“经办人”的责任约束,势必会产生很多问题,一是容易产生暗箱操作行为,在操办采购中带有明显的个人倾向,假竞争,实指定,尽量将业务安排给“老关系户”,其它供应商只能眼巴巴地“靠边站”;二是影响政府采购的形象,质次价高,偷梁换柱,擅改品牌、配置、型号等一连串的问题到头来让政府采购背黑锅,不明究里的人总是不分青红皂白地把矛头指向政府采购,经办人得利,政府采购受累;三是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经办人”包办的结果大多是高价交易。

  “经办人”务必要自律自重,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弄清楚应承担的职责,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在经办具体采购事务时要守得住底线,懂得如何做,要出以公心,毫不含糊地坚持依法采购,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树立公正廉明的形象

  要确立正确的工作态度。既然领导安排经办采购事务,“经办人”就必须打起精神、负起责任来,以健康的心态在领导授权范围内做好采购工作,不推诿扯皮,不擅作主张,既要敢于负责,也要严谨行事,在职责的履行上做到不缺位、不越位,遇到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要及时向组织和领导汇报。要认真学习采购政策法规,熟悉工作流程,掌握经办采购业务的具体要求,不断提高经办采购事务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不做门外汉。

  要积极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在采购工作中,不能因害怕承担责任而畏首畏尾,一方面,要时刻保持对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高度警惕,自重、自醒、自律,大的原则不能丢,小的细节也不能放松,要注意任何可能影响采购事务公正执行的活动都不能参加,不该贪的小便宜不要贪;另一方面要尽心尽力地办理相关事务,拟写采购方案不能带有任何倾向性,参与评标不误导其他评委,参与验收强调实事求是。

  要恪守采购法律的原则规定。一方面,要强化保密意识,政府采购法律对于采购讯息的保密作了严格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需求等采购讯息如同考卷是需要保密的,采购讯息一旦泄露势必为供应商的“报备”成为可能,进而影响到采购价格,甚至可能出现串通投标,一些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极易形成价格保护,采购活动的组织应从抓好采购讯息保密开始,最大限度实现公平公正,让所有供应商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另一方面,坚持主动回避,“经办人”如与潜在投标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须主动回避。

  采购单位要优选采购事务的“经办人”,并加强对“经办人”的责任约束,建立采购问责问效制度,确保采购标的物的质量安全,并努力节约采购支出

  要优选“经办人”。采购事务经办的好坏与“经办人”的素质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政府采购不是简单的买卖活动,要让法纪意识强、协调能力强且精通采购业务、有一定决断能力的同志经办采购事务。以选派采购人代表为例,采购人在派出自己的代表时绝不能乱点兵,也不可随意“抓差”,真正能代表采购人的应是能够现场决定或事先被授权可以作出重大事项决策的人,熟悉采购事务,了解具体细节,深谙技术、业务精通、作风正派的人。

  要建立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应该强调的是,“经办人”不是某一个自然人,而是经办采购事务的一个团队,在这个团队中,负责采购方案制定的人员、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参加验收的人员必须实行“三分离”,形成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的采购工作机制。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经办人”如与潜在投标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采购人应予以强制回避,对故意隐瞒利害关系却在事后被发觉的人员要对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要强化责任约束。明确采购“经办人”的工作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逐项细化,便于对照,派驻采购单位的纪检监督机构应要求“经办人”签署廉洁采购责任承诺书。要从重处理采购失职人员,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要求“经办人”作出经济赔偿,并给予降级、降职处分;对违规操作触发法纪的人员不要“护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要对采购重要环节严格把关。采购人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采购事务的领导要加强对采购事务的组织领导,把握本单位采购活动的“大方向”,并对重要环节多加留神,主要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项目的技术方案、开标评标、验收付款等。对于重大采购活动,领导同志应考虑亲自上阵,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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