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朝向更安全的服装
日期:20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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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德意志集团专家在解析中称:REACH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法现,出口欧盟的企业若不能符合该法规的要求,便可能产生严重后果。但是,制造商和进口商只要遵照专家的指导,循序渐进地理解清楚REACH法规,那么使企业符合REACH法规的方案/方法/手段就会变得容易很多。
2009年11月,针对非食品产品所设置的欧盟快速预警系统(RAPEX)报道了一个案例。一批中国制造的内裤被检测出其所容纳的对氨基偶氮苯的含量高出新欧盟化学法规(REACH)所限制的含量。结果,进口商自动把此批产品从消费者那里召回,并从德国和奥地利市场上下架。
由于偶氮染料和颜料的性价比非常高,所以它们是常被用来染色天然和人工材料。然而,从这些染料和颜料可散发出的芳香胺却能致癌。对氨基偶氮苯便是一种由这些染料和颜料所释放的有害的化学物质。
这次产品被召回的事件不止这一件。报道显示:许多欧洲零售商、进口商及他们的上游供应商对于REACH法规及他们所需尽的义务并不太了解。上述案例正好说明了忽视REACH法规将会使企业蒙受损失,对品牌造成伤害。
REACH法规取代及修改了当时欧盟40项化学品指令,为欧盟化学品的管理创造了一个单一、和谐的框架。为了能够保护人类健康及环境,使其免受化学品负面作用的影响,REACH法规将消费品,例如织物、服饰、鞋子等纺织品实行质检控制。此项法规应用于27个欧盟国家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每个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惩罚措施来应讨违反REACH指令下的要求(请见下方了解REACH法规)。惩罚措施因国而异,有些国家不但对其进行罚款,严重地还会面临牢狱之灾。
除了惩罚措施之外,消息一旦公开,品牌也会遭受损害。REACH法规第33条款第2节显示,消费者有权向供应商要求提供他们产品中所含有害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这项权利正常被非政府组织广泛使用,而结果也给外界公报。REACH把化学品安全的责任放在欧盟制造商和进口商的身上。如果你是欧盟的制造商或进口商,REACH法规对于你的意义就是:一旦你没有符合REACH法规所规定的要求,那么你须要负上法律责任,而不是你那些非欧盟国家的上游供应商。
REACH法规说明REACH法规代表了化学品的注册,评估,限制及授权,这是此项指令的四个关键步骤,而整个过程则由ECHA负责监督。
在REACH指令中,化学品指的是一种物质,所有产品都能依据其成分位置大致分成三类:物质、混合物、物品。
如果产品为纯化学品,则被称为物质。氯化钙,一种常被用作家用干燥剂,便是一例子。如果产品是由两种或以上物质所组成,则被称为混合物。例如,洗衣粉就是由多种化学物质制成的混合物,其中包括表面活性剂、荧光增白剂及芳香剂。
大多数纺织产品都被归入第三类,即物品。例如:衬衫就是一种物品。正如REACH法规所说的,物品是指在制造过程中获得特定形状、外观或设计的物体,而这些特性比其化学成分更能决定其功能。
包装材料是一种不可被忽略的物品。在REACH法规下,每一种包装材料都是种独立的物品。因此,包装材料也同样必须遵守对于物品的符合性要求。
在物品类别之下有一个分支,就是哪些有意释放物质的物品。举例来说,一块含有微胶囊内置抗菌剂的布在一般正常使用情况下,释放出来的抗菌剂是这块布附加功能,从而给此产品增值。在有意释放的定意上,这功能只可是一个附加功能而不可是主要功能。由此可见,要想了解REACH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必须先理解物质、混合物、物品及有意释放的意思。
对于纺织类产品来说,须要注册的产品类别仅为哪些有意释放物质的物品。欧盟进口商的责任就是确保所有有需要注册的进口商品都已及时进行注册。注册既可由进口商自己进行,也可由供应链中任何一个上游供应商完成。由于注册是一项费用高昂而又漫长的过程,所以关注的细节不在此文章中讨论。若你有有意释放物质的物品,而想确认是否有需要注册,那么我们建议你与专业认证检测机构的REACH专家联络,以确保你的责任及如何在最经济的情况下完成注册。
评估就是对注册所上交的数据进行审核(例如相关注册文件是否完整及对于化学品测试题案的评估等)。评估的过程由ECHA或欧盟成员国负责。对厂家来说他们不用承担任何有关评估的义务。
以下所讨论的限制和授权两个部分,便是REACH法规针对害化学品的控制机制。
受限制物质说明对纺织产业来说,偶氮染料、邻苯二甲酸盐、镍等,都是一些比较熟悉的受限制的物质。这些化学物质使用范围广泛,例如改善衣服的外观及其舒适度等。然而,这些成分却被证实会危害环境和人类健康。举例来说,五氯酚(PCP)有时会充当防腐剂或保存剂加入衣料中,但由于它有致癌危险而被限制使用。
在REACH法规出台之前,消费品中的限制物质基本上是那些被列入《市场营销及使用》指令(76/769/EEC指令)。这项指令由1976年开始实施。多年来,随着有关化学的品危害知识不断增加,新的限制也随之不断加入指令中。最终,共有涉及几百种物质的57组化学品被列入了此项指令的限制范围。
自2009年6月1日起,《市场营销及使用》指令已不再使用,但这项指令下的要求被列入REACH法规下的附录十七。
SVHC及厂商义务说明REACH法引入了一种新的化学成分类别,即高关注物质。高关注物质指的是对人体健康及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化学物质。授权的目的就是通过逐步把高关注物质用更安全的物质或技术来取代,从而控制它们所带来的风险。
在授权过程的两个阶段中,两份清单所要求履行的义务也不同。候选清单要求履行两项的相关义务为:1、与供应链厂商进行沟通,2、向ECHA通报。授权清单则要求其所列物质的使用权。
(1)与供应链厂商进行沟通:如果商品含有候选清单中的高关注物质,且比例高于0.1%时,或是消费者对商品中的高关注物质提出查询时,你就须要和供应链厂商或消费者提供该高关注物质的名称,并且提交所有相关的安全使用指南。对于消费者查询,这些资料都必需在45天之内提供。
上述第一种情况可通过举例来说明。假设进口一批纽扣,这批纽扣内含有候选清单上的一种高关注物质,且成分在纽扣中的比例达到了0.5%之多,那么供应商就必须告知这批产品的买家(比方说欧盟进口这些纽扣的进口商或衬衫的制造商),因为此高关注物质的成分超过了法规所限制的0.1%。
然而,如果这些纽扣是一些进口衬衫的一部分,那么纽扣中的高关注物质的成分比例将以它在一件衬衫整体重量中所占的比例来计算。如果这种物质成分在一件衬衫中所占的比例低于0.1%,那么就不必作何信息沟通。
到目前为止有七个国家并不同意这0.1%重量比的定义,这七个国家分别为: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瑞典及挪威。若有进口商品将在这些国家销售,那么我们建议首先了解清楚和明白这些国家对“0.1%重量比”的定义,如果有任何疑问,有关国家的REACH帮助台可以提供更多信息。
必须注意的一点是一旦高关注物质被列入候选清单,与之相关的义务就立即生效。这些义务已于2008年10月28日(即第一次公布有15种高关注物质的候选清单发布尔日)开始执行。之后ECHA分别在2010年1月13日又加入了14种,及在2010年3月30日把丙烯酰胺加入到候选清单中,现时的候选清单总共包括了30种高关注物质。
(2)向ECHA通报:当一种物品所含的高关注物质重量比高于0.1%,且每年每家制造商或进口商所使用此高关注物质的总体重量大于一吨时,这项义务就必须执行。
通知适用于6月1日2011年。一个制造商或进口商需要注意的变化,因为一个新的候选名单的SVHC符合标准的通知必须通知到人道执委会在半年之内上市。不同的是通信的义务,这也适用在任何情况下,有豁免通知义务的,因此建议您寻求专家的意见,如果你觉得你可以申请的通知。
通报义务将于2011年6月1日开始生效。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留意候选清单的发展,因当一项新的高关注物质被列入候选清单时,如符合通报义务的所有条件,那么通报必须在六个月内给ECHA。通报与供应链厂商进行沟通的义务不同的是,沟通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而通报则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豁免。所以如果你碰到与通报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一下专家的意见。
(3)授权:一旦某种高关注物质被列入附录十四(授权清单),除非巳被授权,否则在欧盟规定期限(所为的”日落”日期)后,这高关注物质都在市场上发售或用于在生产中。然而,很容易使进口商混淆的地方是,授权只适用于进口的物质和混合物,而不适用于物品。这点是进口商所必须清楚了解的。
虽然“授权”并不适用于进口物品,但是一些品牌可能会选择禁用一切附录十四中的高关注物质,以使其进口与欧盟制造的产品的安全水平达到一致。因此,为了商业利益,非欧盟制造商也应了解附录十四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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