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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输美有新规 纤维成分须注明

   日期:2011-04-22     浏览:85    
昨日,记者获悉,美国《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及《羊毛产品标签法》又出新规定,要求进口纺织品及服装必须附带标注纤维成分的标识或标签,标签必须采用英文标识。业内人士提醒企业在印制标识时,不能单纯根据客户提供的样品印制,应对照输入国的新规审核,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据悉,新规强调了以下几项规则:对纤维成分的标注必须采用非商标纤维名称,且应按重量的百分比由大至小顺序排列;纤维名称可使用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的纤维名称,商标名称可与非商标纤维名称一并使用;纤维成分可于标签背面标明,但有关资料必须容易找到;占纤维总重量不足5%的纤维不应以名称识别,而应列为其他纤维,但具特定功能的纤维除外;所有服装必须以布标签标示原产地;服装必须附有提供护理指示的永久性标签,以及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或外国生产商的名称。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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